律师介绍

罗毅律师 罗毅律师,专注于工程纠纷、商品房纠纷、复杂合同纠纷。高级工程师、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本科:武汉大学,土木工程。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民商法)。精熟于工程款、工程索赔、合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毅律师

手机号码:18208711324

执业证号:15329201110725925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

建筑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82-0871-1324

Copyright © 2019 www.0871jianzhu.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