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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律师 罗毅律师,专注于工程纠纷、商品房纠纷、复杂合同纠纷。高级工程师、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本科:武汉大学,土木工程。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民商法)。精熟于工程款、工程索赔、合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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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罗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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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329201110725925

执业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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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 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 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征收标准由国土资源 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定期调整。 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城市土 地等别的划分,国家将全国城市土地分为十五等,征收标准为每平方 米 5 元~70 元不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多长时间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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